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州皇上皇食品商貿有限公司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的購買、使用與管理等事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慣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用途卡是廣州皇上皇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企業)發行,僅限于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
第三條 發卡企業、購卡者及其他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使用單用途卡。
第四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1.“購卡者”(也稱持卡者)指購買或使用單用途卡的單位或個人。
2.“記名卡”指由發卡企業發行,該卡具有循環充值、消費、積分等多種功能。記名卡不設有效期。
3.“不記名卡”指由發卡企業發行,不具有循環充值功能,卡內余額用完即作廢。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五條 皇上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
皇上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包括以下各種卡:
1.實體預付卡:由發卡人預制并經購買人實際出資購買的實體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約商戶購買其出售的指定商品。包括實體 “皇上皇卡”(“皇上皇禮品卡”),目前“皇上皇禮品卡”會印有唯一的驗證碼(或串碼等其它形式),需憑借該驗證碼(或串碼等其它形式)在皇上皇平臺按照綁定規則進行綁定、兌換為電子“皇上皇禮品卡”后才可使用,暫不支持實體“皇上皇禮品卡”線下直接使用。
2.電子預付卡:由發卡人發行并經購買人實際出資向售卡人購買的以密碼 (或串碼等其它形式)作為載體并經皇上皇平臺按照激活規則進行激活、兌換或直接通過皇上皇平臺開通的虛擬卡,具有支付功能,可在特約商戶購買其出售的指定商品。
3.電子禮品券:由發卡人發行并經購買人實際出資向售卡人購買的以密碼(或串碼等其它形式)作為載體并經皇上皇平臺兌換或直接發放在皇上皇平臺的電子券,使用該券可按照規則兌換指定產品。
4.發卡人依法發行的其他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券。上述預付卡在本章程中合稱為“預付卡”。
第六條 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面值不超過人民幣 1,000 元,不具有透支功能。卡內資金不產生利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且不可向銀行賬戶或網絡支付賬戶進行轉賬或轉移。
發卡人有權對預付卡的使用范圍、方式或條件等作出補充規定并通過預付卡本身(例如卡面、或電子通知等方式)向購卡人/持卡人作出說明,購卡人及持卡人亦應遵守該規定。
第二章 購卡
第八條 個人、單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發卡企業或及其售卡企業購買單用途卡,且購卡后則視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第九條 實名登記制度: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同時對購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條 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通過互聯網、郵遞、電話等方式)購卡的,須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購買。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第十一條 限額發行制度:單張記名卡限額(指卡內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范圍:單用途卡限定在發卡企業或發卡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
第十三條 有效期: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服務。
第十四條 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符合退貨規定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第十五條 除有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本章程明確規定外,預付卡不接受退卡。符合法律或本章程約定的退卡條件的,退卡人必須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供退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購買預付卡時的發票、簽訂的購卡協議、支付憑證、退卡卡號、金額及可以有效識別的預付卡,退卡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中請后30個工作日內提供退卡服務并將款項轉入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
如辦理退卡的預付卡在購買時享受過任何折扣或優惠,在計算退款時將根據前述折扣或優惠、按比例進行折算。例如:退卡人參與發卡人/售卡人提供的充贈活動,充200元送30元,200元為本金部分,30元為贈送部分,退卡時,卡內剩余本金部分100元,剩余贈送部分15元,實際退回金額為本金部分100元。
第十六條 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卡企業的權利:
1.發卡企業為購卡者提供的各種免費增值服務,發卡企業有單方終止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征得購卡者同意。
2.發卡企業若發現單用途卡為偽造的卡片,或發現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額的行為,將立刻終止該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偽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發卡企業的義務:
1.發卡企業以書面或通過網站等提供單用途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購卡協議、使用說明、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2.發卡企業按約定通過有關渠道為持卡者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網站、網點咨詢服務。
3.發卡企業依法對購卡者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或購卡者與發卡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
4.持卡人進行充值時如發卡企業提供充贈活動的,預付卡的充值金額(實付金額)和贈送金額將在預付卡后臺進行區分管理、核算;消費時按比例計算本金(實付金額)和贈送金額。
第十九條 購卡者(或持卡者,下同)的權利:
1.購卡者享有按規定使用單用途卡的權利。
2.購卡者有權知悉單用途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
3.購卡者對單用途卡交易有疑問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企業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條 購卡者的義務:
1.購卡者未妥善保管,導致單用途卡遺失、滅失的,應當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2.購卡者對單用途卡、密碼保管不善,導致他人冒用單用途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3.購卡者不得在發卡企業指定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單用途卡,購卡者未按約定進行交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自行承擔。
4.購卡者不得將單用途卡用于套現、洗錢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慣例執行,如發卡企業與購卡者另有約定的,遵從雙方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發卡企業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本章程的修改或調整公布后即生效,無須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購卡者購買單用途卡之日起正式生效。




